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602民初4070号
原告:***,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铜仁市碧江区。
被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01月19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本院依法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219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