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5民初168号
原告:***,男,1967年6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鸽子,贵州九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贵州一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4697715XP,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第**(2)******。
法定代表人:曾兵。
被告:**,男1992年6月28日,住贵州省道真仡,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自治县
原告***诉与被告贵州一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愈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韦伟
书记员陆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