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5执10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猴场镇四合村上高枧组。
被执行人:**,男,1992年06月28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遵义路美地小区3栋二楼2-4室。
被执行人:贵州一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街道办事处花果园后街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16栋1单元24层1号。法定代表人:曾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425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执行***与贵州一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贵州一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66972.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905.00元,案件受理费5960.00元,共计276837.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一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6837.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机动车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延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骆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