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乾朝朕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宝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乾朝朕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反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6民初22633号之一 原告:西安宝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湖南**(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乾朝朕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反,男,汉族,1966年10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武功县。 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宝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乾朝朕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宝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6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33元;保全费19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