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6民初22633号之三
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对申请人西安宝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乾朝朕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陕0116民初2263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陕0116民初2263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的“(2023)陕0116民初22636号之二”补正为“(2023)陕0116民初22633号之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