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6民初22636号之二
申请人:西安宝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楼阁台村东停车场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湖南**(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乾朝朕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北辰大道与渭青路什字东北角欧罗巴小镇B区9号楼2**15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10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武功县。
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西安宝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乾朝朕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91036.8元,本院作出(2023)陕0116民初226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乾朝朕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291036.8元,或者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乾朝朕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291036.8元,或者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6民初22633号
原告:西安宝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112096663780W。
被告:***,男性,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户口薄61043196610263850。
被告:陕西乾朝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2205××××。
西安宝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乾朝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裁定,……(写明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解除保全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写明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665.00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