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03民初97号之四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六新工程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经济试验区仙梨街4号5栋4**。
经营者:***,女,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租赁站员工。
被告:山西景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65号平阳景苑6号楼1407-14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六新工程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山西景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六新工程机械租赁站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六新工程机械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六新工程机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02元,减半收取计6151元,由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六新工程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林 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