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5民初7936号
原告: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原告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指定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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