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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5民初7936号 原告: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原告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指定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