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易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市博大中等职业学校、江苏易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博大中等职业学校、江苏易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博大中等职业学校,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邢印霞,该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易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二轻路金阳家园沿街**
法定代表人:李慧,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李珂,女,199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上诉人徐州市博大中等职业学校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易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李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泉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1民初67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徐州市博大中等职业学校上诉称:虽然上诉人徐州市博大中等职业学校的注册地在泉山区,但与本案纠纷有关的校区位于铜山区,即铜山区是与本案有关的实际经营地,且合同履行地也在铜山区。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易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徐州市博大中等职业学校达成校园绿化修整协议进行绿化修剪等,主张徐州市博大中等职业学校欠付合同价款并引发诉讼,本案应属承揽合同纠纷。同时,上诉人在原审《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亦表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工商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在徐州市泉山区,属于徐州市泉山区管辖区域范围,同时,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徐州市铜山区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江苏易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选择向徐州市博大中等职业学校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徐州市博大中等职业学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礼光
审判员  姚 迪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武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