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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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京行终5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方圆标志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35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3月15日,上诉人方圆标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申请商标
1.申请人:方圆标志公司。
2.申请号:15798038。
3.申请日期:2014年11月26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第42类,类似群4209-4210;4214;4220):质量体系认证、质量评估、质量检测、质量控制、能源审计、节能领域的咨询、校准(测量)、技术研究、车辆性能检测、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方圆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号:779849。
3.申请日期:1993年8月30日。
4.经续展,专用权有效日期至:2025年11月27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类似群4201;4204;4214;4217):建筑咨询、机械研究、招待所、理发店。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无锡市方圆印染有限公司。
2.注册号:4107069。
3.申请日期:2004年6月8日。
4.核准日期:2007年9月28日。
5.专用权有效日期至:2017年9月27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类似群4210-4211;4218;4224):地质调查、化妆品研究、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
(三)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浙江新方圆投资有限公司。
2.注册号:6043304。
3.申请日期:2007年5月11日。
4.核准日期:2010年7月21日。
5.专用权有效日期至:2020年7月20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类似群4209;4216;4227):工业品外观设计、无形资产评估、质量评估。
(四)引证商标四
1.注册人:广州市圆方计算机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2.注册号:7678269。
3.申请日期:2009年9月7日。
4.核准日期:2011年8月21日。
5.专用权有效日期至:2021年8月20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类似群4216;4220):工业品外观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升级、计算机软件维护、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软件咨询。
(五)引证商标五
1.注册人:广州圆方计算机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2.注册号:13765174。
3.申请日期:2013年12月19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15年6月20日。
5.核准日期:2015年9月21日。
6.专用权有效日期至:2025年9月20日。
7.标志:
8.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类似群4216;4220):工业品外观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
(六)引证商标六
1.注册人:郑州方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注册号:15223251。
3.申请日期:2014年8月25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15年8月27日。
5.核准日期:2015年11月28日。
6.专用权有效日期至:2025年11月27日。
7.标志:
8.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类似群4209):质量控制、建筑木材质量评估、质量检测、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16]第46659号《关于第15798038号
“方圆认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6年5月26日。
该决定认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性能检测、校准(测量)、质量评估、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质量体系认证”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机械研究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地质调查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质量评估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质量体系认证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方圆”,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汉字构成、呼叫读音、外观等方面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方圆标志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长期大量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四、其他事实
201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