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491民初2828号
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3号楼5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清科创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国航世纪大厦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清科创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维权合理支出2000元(包括取证费1000元、调查费1000元),共计1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是域名为pedaily.cn的网站的主办单位。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编号为6002985765的作品一张。原告发现被侵权行为后,对该行为申请了电子数据保全。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被告依法应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法律责任。原告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认可侵权,涉案图片已删除。原告主张金额过高,请求法院酌情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本案主张权利的是一张自编号为6002985765的电脑美术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
原告提交的授权书显示:延吉阿斯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享有该公司上传于壹图网平台(www.1tu.com)的授权人账号(asadal)下的全部作品以及交付给被授权人原件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全部著作财产权;原告有权将授权作品著作权的部分权利以独家许可或非独家许可的方式授权或许可给其他第三方行使;针对授权后以及授权之前已发生并持续至授权之后发生的第三方侵权行为,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途径追究第三方的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授权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38年12月31日。
原告提交的壹图网截图显示:该网站能查询到“asadal”上传的涉案作品。原告提交的底稿、原图显示:涉案作品通过Photoshop电脑软件创作完成,创建时间为2010年1月21日,修改时间2010年4月15日。
原告提交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及附件侵权页面截图、ICP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显示:取证时间为2019年3月18日;域名为pedaily.cn的网站于2014年10月8日发布标题为《***:为什么中国人要进行全球资源配置?》的文章使用了涉案作品作为配图,该文阅读量5447;“投资界”(域名pedaily.cn)的备案主办单位为被告。
庭审中,当事人均确认已删除涉案作品,原告撤回了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涉案作品的原图、底稿、《授权书》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文章中使用涉案作品,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被告已将使用的涉案作品删除,原告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请求,本院不持异议。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告并未就此提交关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获利的证据,且原告主张数额过高,本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作品的独创性、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未就合理费用提交相应票据,本院根据其举证情况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清科创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元、取证费1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清科创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北京清科创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