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某某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与北京清科创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15389号
原告:中***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经济合作社宝兴综合楼二楼自编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B45J9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清科创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国航世纪大厦10层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825W。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中***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清科创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