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42897号
原告:***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国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佳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清科创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国航世纪大厦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倪正东。
原告***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清科创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元,由***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晓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