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科创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清科创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5民初57746号
原告:***,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北京市京师(秦皇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颖,北京市京师(秦皇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雷石泰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滨海金融街6号楼三层C308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横琴新区恒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林云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露,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雷石泰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员工,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北京清科创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国航世纪大厦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倪正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媛媛,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满族,北京清科创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院3号楼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女,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东长路88号C1幢5层503室。
法定代表人:陈德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女,199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与被告天津雷石泰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清科创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因双方欲私下和解,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胡莉芬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月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