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21459号
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5号2层224。
法定代表人:牛智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行,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清科创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国航世纪大厦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倪正东。
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清科创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称与被告北京清科创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