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财保78号
申请人:常州同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环二路55-12-(07-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13847800R。
法定代表人:贺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4年7月26日生,该公司员工,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第一百货商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司马坊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401446B。
法定代表人:**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同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第一百货商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90万元。2017年8月14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同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第一百货商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州同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陆军
审判员***
审判员*蕾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