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鸿瑞景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天鸿瑞景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81民初599号 原告:***,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莲花南路140号22栋1楼6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玉堂镇永康村4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鸿瑞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石检槽。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鸿瑞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鸿瑞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天鸿瑞景公司向***、***偿还借款及利息共200,000元。后,***、***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