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金印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景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某某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325民初955号
原告:***县金印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县草海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5599346955X。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景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为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县草海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5MA6QHEFQ0X。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石检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6R3H。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县金印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景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县金印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