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民初1690号
原告:四川**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观景路120号1栋6楼。
法定代表人:雷秀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伦平,四川省都江堰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威州镇石检槽。
法定代表人:张洪兴,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景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四川**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租赁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66元,由原告四川**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秀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甘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