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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科学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381执128号之二 被执行人:十堰市科学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朝阳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17876247-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街办发展大道5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十堰市科学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丹江口市文化和旅游局(原丹江口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丹江口市文化和旅游局的工程款80万元予以冻结、划拨、提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