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亚盾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常州亚盾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南通苏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612执18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常州亚盾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P1WAG9E,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南通苏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MA1NBRYP4H,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常州亚盾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苏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12民初25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南通苏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常州亚盾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货款、质保金、保证金共计685125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690551元等。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7日起至2022年6月7日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F×××××、苏F×××××、苏F×××××、苏F×××××、苏F×××××机动车五辆(查封期限为2年,登记日期为2021年6月1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通州湾示范区春江路北、扶海路东的不动产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期限为3年,登记日期为2021年7月28日),首查封为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6执保37号。除此之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期限届满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未申请的,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查封、冻结手续,届时产生查封、冻结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至被执行人南通苏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地调查,被执行人现在仍在维持运转,并积极寻求清偿债务的办法。除了上述轮候查封的财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向被执行人南通苏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落款时间为2021年6月18日的限制消费令; 5.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作终本约谈,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