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与舟山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72民初1348号之一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中奥能源大厦千岛路****。

负责人:郑杰,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辉,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浩,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舟山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龙山西浪咀iv>

法定代表人:严承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崔淑燕,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雪莲,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舟山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814690.70元及利息(以814690.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2月26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以相关情况发生变化为由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10000元,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47元,因诉讼请求变更后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贤达

审判员  罗孝炳

审判员  肖梓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