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

南通沪航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舟山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12民初4248号之一
原告:南通沪航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新联镇卞西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舟山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龙山西浪咀。
法定代表人:严承祥。
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对原告南通沪航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苏0612民初424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苏0612民初4248号民事裁定书中“审判长***”有误,应为“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