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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四川至上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31民初220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月3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四川至上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双清巷1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69年1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至上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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