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至上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郫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川0181行初28号
原告四川至上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双清巷**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系原告总经理,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成都市郫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胜利北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庭负责人***,男,系该局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被告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望丛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区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庭工作人员***,女,系该政府工作人员,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原告四川至上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市郫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行为及行政复议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