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执7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恒鑫活动房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红光工业区。
负责人:张文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明,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佳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三星街道井石村9组300号。
法定代表人:付书全。
成都市恒鑫活动房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都佳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93民初10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成都市恒鑫活动房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650384.71元,申请执行费890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恒鑫活动房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恒鑫活动房发展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193执7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海平
审判员 方 嘉
审判员 王 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