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恒鑫活动房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市恒鑫活动房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民初200号

原告:成都市恒鑫活动房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红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明,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红,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兴淮大道225号5栋1层225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林。

被告: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风路二段25号。

法定代表人:胡刚。

原告成都市恒鑫活动房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市恒鑫活动房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恒鑫活动房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恒鑫活动房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0元,由原告成都市恒鑫活动房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文孝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