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兴油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新兴油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10105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3月8日出生。 被告:四川新兴油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万兴路477号7幢1单元9层9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509044XE。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四川新兴油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新兴油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