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10105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3月8日出生。
被告:四川新兴油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万兴路477号7幢1单元9层9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509044XE。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四川新兴油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新兴油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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