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鄂江汉民催字第00007号
申请人:江西联创电声有限公司,(吉欧泰和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联创电声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西联创电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原案号为(2013)鄂江汉民催预字第00007号],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2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16208、出票人名称:武汉华博通讯有限公司、收款人名称:江西联创电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10月3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月21日、付款行名称:交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金额为人民币150000元)的票据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西联创电声有限公司遗失的汇票号为**********16208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联创电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西联创电声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