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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民终28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印江县。 原审被告: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镇荔乡路翠华街5巷4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8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 自动履行提示 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