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8民初8381号
原告:***,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镇荔乡路翠华街5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618775529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