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8民初6414号
原告: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翠华街5巷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大学松田学院,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街南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新公司)与被告广州大学松田学院(以下简称松田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荔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松田学院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荔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期间的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16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30日止,按月息0.6%的标准计算,详见《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职工***B1、B2、B3幢工程未付款利息计算汇总表》及应收利息明细表);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的原名称为增城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是增城区国有企业。2016年1月,因与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合并,更名为原告现有名称。2012年7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街南岗村南岗大道200号的建筑工程(教职员工宿舍B1、B2、B3三幢地上11层、总建筑面积10919平方米)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总价为1961052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12年8月2日正式开工。2013年5月5日,原告完成主体结构六层,达到了合同专用条款中第19.5.1“主体结构完成一半支付总合同造价50%”的约定。同日,原告通过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向被告发出《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和《工程款支付证明书》,要求被告在2013年5月15日之前支付工程款9805262元,但被告没有如期全额支付。此后,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不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致使原告只能通过向他方融资或高利贷等方式筹措资金来支付工人工资和供应商货款,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2013年8月2日,被告要求被告增加工程,增加的工程款为2231111元。2016年1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职工***B1-B3幢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函》,要求被告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验收。2016年10月27日,原告又向被告发出《关于广州松田学院教职工宿舍B1、B2、B3栋工程请款报告》,要求支付工程款8862355元,但被告没有如期支付。工程验收后,2017年8月29日,原、被告等开会确认总工程款为21790298.11元,而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了14999280元工程款,并就未付工程款6791018.11元确认支付时间。经过本次会议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至2018年5月1日才将工程款本金全部结清,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期间所对应的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松田学院辩称:一、涉案工程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并且验收不合格,被告没有支付工程款是依法行使抗辩权,所以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从原告提交的《关于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职员工***B1-B3幢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函》可以清楚知道2015年12月28日初次验收,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并没有验收合格,需要整改修复。2016年1月11日再次申请竣工验收,但是到目前为止涉案工程依然没有验收合格。从原告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只有几张纸,这不是一份合格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合规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需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勘验单位五方签署意见并**,而原告提供的所谓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只有原告的签名**及被告有关验收人员的签名,没有签署意见,也没有**确认,涉案工程是没有验收合格的。沥青、水泥、钢筋等重要建筑材料没有向监测站申请检测,所以没有检测意见等相关资料,又没有合规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政府部门也没有对涉案工程进行综合验收检测。广州大学松田学院的租赁合同系列案(2019)粤0118民初4133、4134、4135号中也查清了涉案工程没有政府综合验收,没有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余下50%工程款待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2013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因为涉案工程并没有验收合格,所以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不存在延迟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更不存在需要支付工程款利息的问题。原告没有提供政府部门认可的任何文件,导致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职员工***B1-B3幢无法办理房产证,所以被告保留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向原告索赔的权利。二、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原告的应收利息明细表的计算金额的具体工程款本金、计算期间、利率标准均存在严重错误,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按照合同约定,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期间的利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19.5条工程价款支付期限,原告完成涉案工程主体的一半,发出付款申请,在2013年5月15日前支付总合同价50%的工程款9805262元。被告已于2014年9月5日支付工程款10779280元,已超过应付工程款9805262元,所以原告主张支付该笔工程款的利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余下工程款在2016年8月1日之前的所有工程利息都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为涉案工程没有验收合格,支付余下工程款的时间节点应按2017年8月29日的会议纪要支付,会议纪要中双方确认的工程款为21790298.11元,已支付工程款14999280元,待付工程款6791018.11元。被告已经按该会议纪要约定,于2017年9月5日支付6100000元,而余款691018.11元是属于质量保证金,是原告对***进行维修向被告移交所有工程资料后支付的,该笔款项不属于拖欠工程款,不需要支付利息。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16日,松田学院(发包人)与增城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人,以下简称七建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职工宿舍B1、B2、B3幢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地点:增城市**街南岗村南岗大道200号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内。……第一部分协议书……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栋十一层的楼房,建筑面积为10919㎡,……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00天。拟从2012年7月10日开始施工至2013年1月31日竣工完成。……合同总价……(小写)19610524元。项目单价详见工程预算书1952.3元/平方米下浮8%为1796元/平方米……第二部分通用条款……78.2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则承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81.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以月为单位。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结束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一式四份[即每月5日报送上月的施工进度表],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的价款,同时抄送发包人。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12)主体结构完成一半或到2012年10月工程款的支付要达到合同造价的50%,余下50%工程款待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在2013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9.5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1)工程价款支付期限主体结构完成一半或到2012年10月工程款的支付要达到总合同造价的50%,余下50%工程款待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在2013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23.1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1)监理单位:****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任命(***)为监理工程师……25.1承包人任命(***)为承包人代表,……78.2计算利息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81.1进度款81.1支付期间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完成主体结构一半或在2012年10月份支付总工程款的50%。……82.竣工结算与结算款82.1结算的程序和时限: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结算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在2013年10月份前一次性全部付清。……84.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质量保修期满并工程备案验收后1个月内。……”。
2013年5月5日,七建公司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具《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称其已完成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职员工宿舍B1、B2、B3幢工程主体结构的一半(已完成6层,本工程共11层)工作,建设单位应在2013年5月15日前支付该项工程款共9805262元,请予以审查并开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附工程现场进度形象相片。
2013年5月7日,**公司向松田学院出具《工程款支付证明书》证明经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表和报表,扣除有关款项,同意本期支付工程款共9805262元,请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款。
2016年1月11日,七建公司向松田学院出具《关于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职工***B1-B3幢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函》,称该工程已在2015年12月28日进行初次验收,现已按松田学院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完毕,现申请竣工验收,请松田学院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验收。
2016年10月27日,荔新公司出具《关于广州松田学院教职员工宿舍B1、B2、B3栋工程请款报告》,该报告记载:工程在2013年10月2日开工,2014年2月全部竣工,2015年12月28日经建设方和施工方等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该工程合同价为19610524元,增加工程2231111元,已收工程款1297280元,尚欠8862355元。
2017年8月29日,荔新公司与松田学院达成《会议纪要》,内容如下:工程包含教职工宿舍B1-B3总承包合同和相关增加工程,依据相关合同与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结果各方确认总工程款为21790298.11元,根据历史支付情况各方确认已支付工程款14999280元,待付工程款6791018.11元;支付安排为2017年9月11日前完成支付待付工程款6791018.11元90%的款项610万元(补齐全部工程款发票后),余下10%款项待各项后续事项处理完毕7日内予以支付,本次支付款项未含拖欠工程款利息(利息款有待协商);施工方同意2017年9月12日开始向校方交接所有工程资料,若发现有遗漏、施工方负责补齐,并协助校方完善工程相关手续,施工方同意2017年9月13日前向校方交付***所有钥匙;施工方同意在2017年9月11日工程款支付前补齐B1-B3教职工宿舍工程所有工程款发票;施工方同意收到支付款项后即组织人员对学校遗留工棚进行拆除清理,施工方同意收到约定支付款项后立即组织人员进场对教职工宿舍进行修缮,修缮完毕进行检查确认后进行移交。
2017年8月30日,荔新公司与松田学院签署《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职工***B1、B2、B3幢工程工程结算书》,结算书中所附《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职工***B1、B2、B3幢工程结算表》中记载已付工程款14999280元,未付工程款6791018.11元;《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职工***B1/B2/B3幢工程款收款汇总表》记载截至2016年9月14日松田学院共分20笔支付工程款合计14999280元。
另查明,荔新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七建公司于2015年4月9日改制后名称变更为广州市增城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1月20日经核准,广州市增城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吸收合并。
根据荔新公司与松田学院的确认,以及荔新公司提交的《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职工***B1/B2/B3幢工程款收款汇总表》、《关于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职工***B1-B3幢工程进度及支付工程款情况说明》,松田学院提交的支付凭证可证实松田学院向荔新公司的付款情况如下:2013年9月5日支付3000000元,2013年9月9日支付700000元,2013年11月4日支付100000元,2013年12月15日支付418810元,2013年12月25日支付1700000元,2014年1月17日支付1047200元,2014年1月22日支付10000元,2014年1月26日支付234470元、21700元,2014年3月15日支付200000元,2014年3月20日支付150000元,2014年4月19日支付300000元,2014年4月30日支付40850元、56250元,2014年9月3日支付300000元,2014年9月5日支付2500000元,2015年9月1日支付1500000元,2015年10月1日支付1000000元,2016年9月14日支付220000元,2017年1月1日支付1500000元,2017年9月5日支付6100000元,2018年6月20日支付691018.11元。
荔新公司提交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记载:工程名称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职工宿舍B1、B2、B3幢,建筑面积10919㎡,工程造价是21841635元,开工日期2012年10月1日,验收日期2013年11月20日。该验收报告验收人员处有松田学院的工作人员签名,监理签名,及七建公司工作人员签名,但无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
荔新公司出具的《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职工***B1、B2、B3幢工程应收利息明细表》记载:2013年5月16日至同年12月31日未收工程款合计3886452元,2014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未收工程款11062356元,2015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未收工程款6062356元,2016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未收工程款8342356元,2017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未收工程款691019.11元,2018年5月1日收到工程款691019.11元。
庭审期间,荔新公司陈述:1、涉案工程于2012年8月2日开工,2016年1月11日竣工;2、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我方组织了双方进行验收,松田学院的工作人员也已经签名了,松田学院已经实际使用涉案工程,我方是于2016年1月11日向松田学院发函申请验收时已经将涉案工程交付给其使用;3、2015年12月28日进行了初次验收,因为发现涉案工程有一些小问题所以进行整改,没有进行最终验收,整改好后我方发函给松田学院通知其组织人员去验收,但其没有去验收也没有任何回复;4、确认收到了会议纪要记载的涉案工程的全部工程款;5、我方请求支付的工程款利息是逾期支付进度款而产生的利息;6、验收申请函中签收人是松田学院的办公室主任;7、涉案工程于2013年5月5日完成主体工程的一半。
松田学院陈述:1、涉案工程于2012年8月2日开工,合同工期是200天,按照合同约定2013年2月18日是最后工期,但事实上工期远远超过合同约定;2、涉案工程并未验收合格,荔新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只有荔新公司与我方相关人员的私下验收签名,但并不是一份合格的竣工验收报告,没有监理单位等五个单位的**确认,没有政府综合验收;3、对荔新公司陈述的验收过程不确认,因为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4、会议纪要中双方同意在2017年9月13日前向校方交付***的钥匙,所以涉案工程实际上在这时才交付使用,但涉案工程质量还是存在问题,还需要修缮,工程还没有验收合格;荔新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修缮及移交所有工程资料后我方支付了剩余10%的工程款;5、涉案工程是否具备验收条件是需要经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58.2条约定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且申请验收的,但荔新公司提交的验收申请函不是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的验收,所以不符合约定,涉案工程没有验收合格;6、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款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是主体结构完成一半,即2013年5月15日应支付工程款的一半,即9805262元,我方从2013年9月5日开始支付直至2014年9月5日支付最后一笔款250万元,截至2014年9月5日我方已经付清工程款,支付总额为10779280元;因为工程没有验收合格,所以第二次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应以会议纪要的支付节点来支付,该部分我方已经完全按照会议纪要的约定全部付清了,所以余下工程款不存在逾期支付。
本院认为,荔新公司与七建公司合并,以荔新公司的名义继续经营,七建公司已予注销,七建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均由荔新公司**,故荔新公司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七建公司与松田学院于2012年7月16日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松田学院在涉案工程主体结构完成一半或到2012年10月工程款的支付要达到合同造价的50%,余下50%工程款要在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在2013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因此,荔新公司请求松田学院支付的工程款利息分两部分,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第一部分系主体结构完成一半应支付的工程款。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及双方陈述可知,该部分工程款合计9805262元应于2013年5月15日前支付,而松田学院截至2014年9月5日已经支付工程款合计10779280元,即松田学院已于2014年9月5日付清该部分工程款,距今已有五年多时间,故松田学院抗辩认为荔新公司现主张该部分工程款利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即对于荔新公司请求松田学院支付该部分工程款逾期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部分系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应支付的工程款。由于荔新公司提交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无松田学院、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的**确认,松田学院对此不予认可,故荔新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因此,第二部分工程款的支付应以荔新公司与松田学院于2017年8月29日达成的《会议纪要》中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准,即“(1)各方确认2017年9月11日前完成支付待付工程款6791018.11元90%的款项610万元(补齐全部工程款发票后);(2)余下10%款项待各项后续事项处理完毕7日内予以支付”。根据查明的付款情况可知,松田学院于2017年9月5日支付6100000元,故该部分工程款不存在逾期支付的情况。对于余下的工程款691018.11元,荔新公司未举证证明后续事项处理完毕的时间节点,亦未举证证明松田学院有逾期支付的情形。综上,对于荔新公司请求松田学院支付第二部分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91元,由原告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