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好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好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6013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娜,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好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郭祚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烽,上海海华永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好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对四川省好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四川省好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罗 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春燕

书 记 员  陈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