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6013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娜,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好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郭祚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烽,上海海华永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好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对四川省好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四川省好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罗 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春燕
书 记 员 陈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