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好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37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四川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娜,四川民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好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郭祚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烽,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曾义,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好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运公司)、曾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12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案涉《工程协议》,***按贴砖价格30元每平方米、材料二次转运4元每平方米,承包成都市青羊万达部分楼梯及机房贴砖工程。***作为班组长承包的工程属于成都市青羊万达整体工程。虽然***仅负责劳务,但从***的主体身份、施工内容看,***分包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工程,一审认定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不当,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因案涉工程所在地为成都市青羊区,结合案件诉讼标的额,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
虽然各方在一审中并未就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受***、好运公司、曾义是否应诉答辩影响。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12755号民事判决;
2、本案移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77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玲
审判员  赵成
审判员  何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