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0民初1891号
原告:江苏**石油钢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2),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产业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汉源铁科地基基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D),住所地天津市**丽区平盈路**号服务滨海委**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石油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汉源铁科地基基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石油钢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石油钢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石油钢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23元,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江苏**石油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齐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