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0民初18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石油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产业园**路。
被申请人:天津汉源铁科地基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8号服务滨海委3255室。
申请人江苏**石油钢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汉源铁科地基基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7)津0110民初18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汉源铁科地基基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申请人江苏**石油钢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石油钢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汉源铁科地基基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齐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