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4951号
原告:四川中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百花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彬。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因四川中鼎科技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中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四川中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