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809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苏州大峡谷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大峡谷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