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峡谷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大峡谷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809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苏州大峡谷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大峡谷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