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某某、林某某、陈某乙诉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交通运输局、成都市温江区市政公用局、四川某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江民初字第1680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委托代理人***,系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系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交通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被告成都市温江区市政公用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四川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系四川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某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案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交通运输局、成都市温江区市政公用局、四川某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本院决定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70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