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0)陕0112民初23661号
原告:启东市海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MA1N1G8696。
法定代表人:姚靓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畅,男,该公司单位施工人员,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975004Y。
法定代表人:庄艳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海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海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海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1400元,剩余11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悦 铭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