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305执717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华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铁山路8号漓东科技新城铁山工业园孵化楼1-1#-50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水泥厂,住所地:柳州市融水镇西廓岭。
法定代表人***。
桂林华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5民初2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水泥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桂林华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经本院调查,没有发现可以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水泥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6)桂0305民初2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