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华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桂林华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305执77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华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铁山路。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鹿寨县。
法定代理人***。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05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6)桂0305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