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华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桂林华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柳江县百通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305执61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华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铁山路。
法定代理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柳江县百通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县百朋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9日生,住柳州市柳北区。
桂林华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柳江县百通水泥有限公司、*银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5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6)桂0305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朱捷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