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305执恢164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华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铁山路。
法定代理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柳江县百通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县百朋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9日生,住柳州市柳北区。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民终3109号民事判决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股票信息、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进行了两次网络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存款2000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朱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