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5民初9127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元”。2023年11月25日,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