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5426号
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已减半收取)由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何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