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5672号
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471元,由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