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03民初2131号
原告:顺康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湖区东沟镇珍珠大道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西塞山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颐阳路8号。
负责人:张岱。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顺康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西塞山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顺康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顺康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康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3元,由原告顺康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叶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