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4财保2号
申请人天津市开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金两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金两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金两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