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功民初字第19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天津市开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富民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职员。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津市开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罗东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